入管手続・Q&A(中国語)

  本事务所代办东京入管局·横滨入管局的有关签证方面的手续,并受《东方时报》、《联合周报》、《华风》等报社的委托,每期连载有关签证、归化等方面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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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有关说明以及从中进行的摘录。

会社设立、经营·管理签证及古物商许可变更点



◎ 2015年4月1日 改正入管法实施
· 投资·经营签证 → 经营·管理签证(名称变更)
· 作成会社定款 → 在完成会社登记前就能申请经营·管理签证

◎ 2015年3月15日 商业登记规则改正
· “会社代表者中须至少有一人拥有日本国内住所”这一登记限制条款被废除(外国会社驻日代表除外)

通过以上的法律改正,可以操作以下手续。
发起人、役员都居住于日本国外,只要于日本国内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在日支店)或日本银行在海外支店、有一个发起人的账户,就可以为会社注资登记。
役员都居住于日本国外时,只要安排好在日管理者,即可申请古物商许可。
取得4个月“经营·管理”签证,来日完成住民登录、印鉴登录、银行开户后,登记会社并申请更新为1年签证。

解说a: 满足手续(1)条件、设立会社后,安排好保管场所的管理者(专任),即可以按手续(2)申请取得古物营业许可。
解说b: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时,可以按手续(3)取得4个月签证,然后来日申请更新为1年签证。若可以先注册好会社,可以直接申请取得1年签证。
⋇日本国外公司设立在日营业点时要注意:驻日代表中须至少有一人拥有日本国内住所。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时,必须满足“雇佣2名以上常勤职员(有限制)”的条件。

“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手续



I. 申请1年签证方法


⋇前提是必须先登记会社,发起人要有日本国内银行或日本银行海外支店的账户

① 概要
设立登记会社→申请1年签证
· 作成会社定款,由公证人完成认证
· 租下事务所,签订契约,并备好办公必要设备
· 将资本金汇入发起人的日方银行账户
· 注册登记会社
· 条件允许,确保保管场所后,可申请古物营业许可
· 作成事业计划书,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
· 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向日本使领馆申请赴日签证
② 基本必要资料
(1)会社设立登记
· 本国机关、公证人发行的个人署名证明书(印鉴公证书)(记载有本人生日及本国住所)
· 在日发起人的印鉴证明书
· 证明出资金入账的银行存折
(2)在留资格申请
· 本国机关、公证人发行的出生证明书
· 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 事务所登记簿誊本、租赁契约书
· 事务所照片
· 年收证明等证明出资能力的资料
· 事业计划书
· 申请人证明照(4*3cm)
(3)古物商许可
· 会社登记簿誊本
· 定款
· 役员与管理者的住民票、身份证明及后见登录未登记证明
· 事务所或保管场所的登记簿誊本或租赁契约书

II. 申请4月签证方法


⋇发起人没有日本国内银行账户,没有日本银行的海外支店账户

① 概要
(1)作成会社定款→申请4个月签证
· 作成会社定款,由公证人完成认证
· 租下事务所,签订契约,并备好办公必要设备
· 作成事业计划书,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
· 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向日本使领馆申请赴日签证
(2)设立登记会社→申请古物商许可→更新1年签证
· 取得4个月“经营·管理”签证来日,登录住民票与印鉴证明书
· 在日本国内银行开户,将资本金汇入账户
· 注册登记会社
· 条件允许,确保保管场所后,可申请古物营业许可
· 申请更新为1年签证
② 基本必要资料
(1)作成会社定款、申请4个月期间在留资格
· 本国机关、公证人发行的个人署名证明书(印鉴公证书)(记载有本人生日及本国住所)
· 年收证明等证明出资能力的资料
· 本国银行存款证明书
· 本国机关、公证人发行的出生证明书
· 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 事务所登记簿誊本、租赁契约证明书
· 事务所照片
· 事业计划书
· 申请人证明照(4*3cm)
会社设立登记
· 发起人、取缔役全员的印鉴证明书
· 证明出资金入账的银行存折
古物商许可
· 会社登记簿誊本
· 定款
· 役员与管理者的住民票、身份证明及后见登录未登记证明
· 事务所或保管场所的登记簿誊本或租赁契约书
申请更新为1年签证
· 会社登记簿誊本
· 税务署接收完了的设立届出
· 会社登记簿誊本
· 定款
· 役员与管理者的住民票
· 职员的雇佣契约书
· 事务所或保管场所的登记簿誊本或租赁契约书与照片
· 事业计划书
· 申请人证明照(4*3cm)

[重要]修正入管法对申报的规定(届出规定)

  凡是自2012年7月9日修正入管法施行后,首次进入日本国境、取得签证更新或变更许可的相应在留资格的签证持有者,当以下1至3项所述情况发生时,必须于变更日起的14天以内,向施行在留审查的就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提交申报。

  ① 姓名、国籍•地区、生日、性别的变更
  ② 工作单位、所属机关的变更
  在留资格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所属机关的存否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时,必须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申报。不过,在留资格为“艺术”、“宗教”及“报道”时,因为所属机关并不直接关系到其在留资格,于在留管理上也不会发生问题,所以这些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并不会被列入申报对象中。同时,在留资格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身份•地位资格时,也不需要申报其所属机关。
  ※ 需要提交申报的对象是雇佣契约等、契约方为所属机关并发生变更时。例如,如果是本人在同一所属机关内的转勤,则不需要提交申报。
  ③ 与配偶者离婚等变更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家族滞在”、“特定活动”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中,当配偶者的身份直接关系到其在留资格时,如果本人与配偶者离婚、死别时,必须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提交申报。
  ※ “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离婚时,不需要提交申报。

  同时, 以下情况发生时,必须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提交申报。

  搬迁入新的居住地以及居住地发生变更时。
  中长期居留者在首次入境后,必须在决定居住地后起的14天以内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提交申报。并且,之后居住地搬迁时,也同样需要提交申报。
  ※ 对于通过出生届书已取得住民票的外国人,在其申请取得在留资格时,会向法务大臣提交住民票的复本。并且当其取得在留资格许可时,可以视同为已提交了居住地的申报届书。因此,此时不必再向市区町村役所提交居住地的申报。

  关于申报的详细内容,可参见“Q&A―其它”部分的具体说明。2012年7月9日以后出入日本国境时所需要的再入国许可,请参见新的视同再入国许可规定。

2013年6月24日起,入国管理局电子申报系统开始投入使用!
  利用电子申报系统的优点:
  ① 不必在窗口办理,可以在家中或办公室,通过网络提交申报。
  ② 不需要任何手续费。
  ③ 可以24小时利用该系统。
  ④ 可以自动检索确认有遗漏的申报记载。

  通过入国管理局电子申报系统,中长期居留者可以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及时地完成“所属机关变更等申报”与“配偶者离婚或死别等申报”。

在留资格•在留期间

• 在留资格

  在现国际社会,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快,但是国家主权根深蒂固,如何对待外国人基本上还是由各个国家自主裁量。例如,对于本国民适用的“职业选择自由”,就不适用于外国人(附带说明一下,“外国人”在英语里一般是“foreigner”,但是在办理入国手续时就变成了具有“异分子”意思的“alien”了)。
  外国人进入日本国,不仅需要有效的护照(passport)还需要有效的签证(visa)。为了取得签证,必须有特定的入国目的,并且此目的与“在留许可”(外国人滞留在日本进行活动时所需要的资格)必须一致。
  在留资格现在有27种,外国人大部分是持单一的在留资格留在日本的,不能同时持有复数的在留资格。另外,单纯从事体力劳动的在留资格是不被认可的。即外国人只能持有符合除单纯劳动外的27种的在留资格的任意一种才能留在日本。

  27种的在留资格如下:
①根据活动内容而不同的在留资格
  A.在留资格内可以就劳,不适用于特定的审查标准(被详细规定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外交 公用 教授 艺术 宗教 报道
  B.在留资格内可以就劳,适用于特定的审查标准
  经营·管理 法律·会计业务 医疗 研究 教育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企业内转勤
  兴行 技能 高度专门职 技能实习
  C.不能就劳不适用于特定的审查标准
  文化活动 短期滞在
  D.不能就劳,适用于特定的审查标准
  留学 研修 家族滞在
  E.根据个别的许可内容决定是否可以就劳,不适用于特定的审查标准
  特定活动
②根据身份地位不同的在留资格
  永住者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定住者

  另外,根据“入管法”(正式名称“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规定,不符合入国条件的外国人是无法入国的。比如就算是已经过了缓刑期间的“接受过一年以上刑罚或拘役的人”来日本也是会被拒绝登陆的。

• 在留期间

  除外交·公用·永住者之外,在留期间不会超过5年。如:“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及“技能”等是5年、3年、1年或者3个月。“短期滞在”是90天、30天或者15天、“留学”是4年3个月、4年、3年、2年3个月、2年、1年3个月、1年、6个月或者3个月。“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是5年、3年、1年或者6个月。

入境许可・在留卡交付

  入境时,入管审查官会审查护照和签证,决定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并在护照上盖上认定证明的印章。在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以及关西机场,入境时中长期居留者会被交付在留卡。其他机场海关等处,入境时中长期居留者的护照上将会被记载入“日后交付在留卡”的内容。当居留者向市区町村役所提交了居住地的申报之后,再由入国管理局通过邮寄交付在留卡。入境后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的变更以及更新权限归法务大臣所有。

在留期间的更新

  在留期限过期之前,需前往居住地所在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支局·办事处(以下“入管当局”)去进行申请, 能否取得许可由法务大臣自行裁定。如:“留学”在上课缺席太多的情况下是得不到许可的。取得更新许可后,缴交4000日元购买收入印纸作为手续费,然后会被交付新的,记载有在留期间以及下次在留期限的在留卡。

在留资格的变更

  如:在留资格是“留学”的情况,从大学院毕业并到日本国内的公司就职,文科或理科专业出身,要提交“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的申请。在留资格的变更,只有法务大臣认为其有足够的理由适用变更才会发出许可。另外申请由“短期滞在”变更为其他的在留资格时,如果没有任何特殊的理由的话是不会被许可的。变更被许可后,缴交4000日元购买收入印纸作为手续费,就会被交付新的,记载有在留期间以及下次在留期限的在留卡。

查证(VISA)

  签证需要向海外的日本大使馆和领事馆进行申请。签证分为“外交·公用·就业·一般·通过·短期滞在·特定”七种类。各签证上会明确记载入国的目的和滞留预定期间,入国目的一栏里则会记入在留资格。

  签证原则上有效期仅限1回,有效期限是3个月。但是,根据与他国的相互协定,发行数次有效的签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美国的话,签证的有效期间是60个月(5年)。签证通常是当日或数日后签发。但是需向“本省(向外务省·法务省照会)经伺”的情况,则需要两、三个月以上。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短期滞在”及“永住者”除外、本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入管当局申请在留资格的认定,领取认定书。将此认定书向在外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出示的话,通常情况下很快就取得签证,入国时向审查官出示的话,也很快可以办好上陆许可手续。其有效期为3个月,不需要手续费。这是1989年入管法改订时导入的非常方便的一项制度。

就劳资格证明书

  法务大臣根据外国人所持的在留资格予以发行。在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大概分为以下三大类①在留资格内可以就劳的人;②在留资格内不能就劳的人;③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人。

  符合规定①的人的在留资格为: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技能实习、特定活动(根据具体情况)
  符合规定②的人的在留资格为: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研修、家族滞在、特定活动(根据具体情况)
  符合规定③的人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在留卡上会明确记载入“可以就劳”或者“不可就劳”的内容。就劳在留资格持有者在转职后,必须于2星期以内向入国管理局申报。只要入国管理局认定转职后的业务符合其在留资格,那么本人与雇佣主就可以放心。持有就劳资格的外国人居留者向入管当局申请的话,就可以取得证明书。手续费是900日元。

资格外活动许可

  持有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及定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只有在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资格外的具有收益的活动。即持有就劳签证在留资格的外国人除了原本的就劳活动以外要进行具有收益的活动时,或持有就劳签证以外的在留资格的本来无法就劳的外国人进行具有收益的活动时,需要事先向入管当局申请关于活动内容和期间的资格外活动许可。

  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条件是“不影响本来的活动”及“具备有适当性”。关于后者,比如和风俗相关的业务活动就不被认为具备有适当性。申请此许可书不需要手续费。

  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会在在留卡的背面记载入许可内容及许可概要。按许可的种类,具体上将分为“许可(原则一周28小时以内·不包括从事风俗营业等)”或者“许可(资格外活动许可书中所记载范围内的活动)”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