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業務解説/入管手続(中国語Q&A)


[重要]修正入管法对申报的规定(届出规定)

  凡是自2012年7月9日修正入管法施行后,首次进入日本国境、取得签证更新或变更许可的相应在留资格的签证持有者,当以下1至3项所述情况发生时,必须于变更日起的14天以内,向施行在留审查的就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提交申报。

  ① 姓名、国籍•地区、生日、性别的变更
  ② 工作单位、所属机关的变更
  在留资格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等所属机关的存否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时,必须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申报。不过,在留资格为“艺术”、“宗教”及“报道”时,因为所属机关并不直接关系到其在留资格,于在留管理上也不会发生问题,所以这些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并不会被列入申报对象中。同时,在留资格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身份•地位资格时,也不需要申报其所属机关。
  ※ 需要提交申报的对象是雇佣契约等、契约方为所属机关并发生变更时。例如,如果是本人在同一所属机关内的转勤,则不需要提交申报。
  ③ 与配偶者离婚等变更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家族滞在”、“特定活动”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中,当配偶者的身份直接关系到其在留资格时,如果本人与配偶者离婚、死别时,必须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提交申报。
  ※ “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离婚时,不需要提交申报。

  同时, 以下情况发生时,必须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提交申报。

  搬迁入新的居住地以及居住地发生变更时。
  中长期居留者在首次入境后,必须在决定居住地后起的14天以内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提交申报。并且,之后居住地搬迁时,也同样需要提交申报。
  ※ 对于通过出生届书已取得住民票的外国人,在其申请取得在留资格时,会向法务大臣提交住民票的复本。并且当其取得在留资格许可时,可以视同为已提交了居住地的申报届书。因此,此时不必再向市区町村役所提交居住地的申报。

  关于申报的详细内容,可参见“Q&A―其它”部分的具体说明。2012年7月9日以后出入日本国境时所需要的再入国许可,请参见新的视同再入国许可规定。

2013年6月24日起,入国管理局电子申报系统开始投入使用!
  利用电子申报系统的优点:
  ① 不必在窗口办理,可以在家中或办公室,通过网络提交申报。
  ② 不需要任何手续费。
  ③ 可以24小时利用该系统。
  ④ 可以自动检索确认有遗漏的申报记载。

  通过入国管理局电子申报系统,中长期居留者可以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及时地完成“所属机关变更等申报”与“配偶者离婚或死别等申报”。